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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退役军人事务部 发布时间:2019-04-22 16:13 浏览量:{{pvCount}}

  一、出台《实施细则》背景

  2018年7月,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委印发了《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进一步规范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加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支持力度,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引导他们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践,从而更好地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2019年4月,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下发了《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细则》。

  二、适用对象

  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后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2001年1月19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颁布以后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1993年2月17日《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颁发以后的复员干部。

  三、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政策优先,市场导向、需求牵引,自愿选择、自主作为,社会支持、多方参与,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保障新时代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特殊优待。

  四、在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方面的具体举措

  一是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培训体系。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国家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促进现役军人与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培训无缝对接,改善退役军人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 

  二是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每年组织2次到驻地部队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介绍、政策咨询、心理调适、“一对一”职业规划,先期介入技能储备培训和职业指导。

  二是加强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由我省负责接收的退役军人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按照规定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

  三是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将退役军人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鼓励用人单位和承办院校(机构)定期沟通衔接,根据市场人力资源需要,联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提升、过剩行业转岗再就业培训,提高退役军人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

  四是鼓励参加学历教育。将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范围。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改革完善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办法,鼓励更多退役军人参加学历教育。

  五是加强教育培训管理。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选择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高的教育培训机构,建立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目录、承训企业目录和普通高校、职业学校目录。各类目录由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发布。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由省或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其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分级、分类挂牌管理,培训机构由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招标确定。

  六是完善奖惩激励机制。建立健全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目标考核体系,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教育培训期间平均到课时数低于总课时数70%的、未组织学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毕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获取率达不到85%的,以及推荐就业率较低的承办院校(机构),取消其下年度承办资格。对月到课时数不足规定课时数60%的退役军人学员,不予发放生活补助费。对违规使用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的承办院校(机构)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

  五、在支持退役军人就业方面的具体举措

  一是适当放宽招录(聘)条件。省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在招考资格条件上,参照国家有关政策口径,对退役军人的专业、年龄和学历等条件适当放宽,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拿出一定比例的招聘岗位面向符合招聘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定向招聘。事业单位根据岗位需要可采取直接考核方式接收符合考核聘用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也可采取有限竞争招聘考试方式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考。对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按照文件规定予以笔试成绩加分;对国家统招的全日制普通大专学历以上的大学生在学期间入伍、退役后继续完成学业的,在参加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时,享有同样的笔试成绩加分待遇;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5至8级残疾等级的以及烈士子女4类对象,接收单位可以直接考核的方式招收聘用到事业单位工作。

  二是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符合条件的我省大学生退役士兵可按规定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定向考录的专门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且不受“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和“本设区市招考范围”限制。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报考公务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选调生选拔时,对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反恐特战、狙击、排爆等退役军人特殊招录工作。

  三是拓展就业渠道。省级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同等条件优先招募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在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省级资助项目评审中,符合资助条件的,同等条件优先给予3万元-10万元资金扶持。退役大学生士兵创业项目可优先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并延长孵化时间。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在闽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属于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还可依规申请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鼓励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在社区、农村基层组织以及社会服务等公益岗选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使用退役军人。优先聘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四是鼓励企业招用。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加大对退役军人就业支持力度,对招收录用或聘用退役军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企业,依法享受税收和财政等优惠政策,对退役军人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吸纳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五是强化就业服务。将退役军人纳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对象范围,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提供就业创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免费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为其求职就业搭建对接平台。鼓励各地举办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专场招聘会,优先纳入我省毕业生公益性招聘会计划并按规定给予公共服务补贴。

  六是实施后续扶持。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实行实名制、动态化管理,对下岗失业的,及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六、在支持退役军人创业方面的具体举措

  一是开展创业培训。按职责分工,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

  二是优先提供创业场所。鼓励在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退役军人专区。

  三是享受金融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相关规定享受贷款贴息。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四是设立创业基金。鼓励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扶持退役军人创业,鼓励社会资本、各类基金会设立退役军人创业专项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有力支持。

  七、《实施细则》施行时间

  《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即: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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