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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发布时间:2019-09-02 16:08 浏览量:{{pvCount}}

  背景: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42号)提出,决定从20198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重点内容:主要分为三块内容。一是提高“伤残人员”、“三属”、失散红军、在乡老复员军人、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含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的抚恤补助标准。提标幅度为上一年的9%-16%二是提高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提标幅度为上一年的12%三是提高部分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标准,提标幅度为上一年的14%

相关阅读: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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