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当前位置: 首页 > 解读回应 > 政策解读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退役军人厅〔2019〕34号)的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发布时间:2019-03-21 17:47 浏览量:{{pvCount}}

  一、出台背景

  2018年7月27日,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0部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以下简称《意见》),从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安置责任、提高补助标准、接续基本保险、落实岗位待遇、实行阳光安置、加强监督考核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明确安置责任,体现了国家切实提升安置质量、不断优化工作流程,让退役士兵工作生活更加有保障、让军人更加受到社会尊崇的明确导向,对做好新时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3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新时代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2019年3月,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0部门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退役军人厅〔2019〕3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适用的对象

  2018年8月1日后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士兵适用《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介绍

  《实施意见》共五个部分十八条举措。

  第一部分 提高政治站位

  主要是明确了制定依据、重大意义和指导思想。

  第二部分 合理制定计划

  主要包含合理制定安置计划、落实国企接收计划、提升岗位质量水平、保障充足岗位数量等4条举措。在公务员招考定向岗位;国有企业提供安置岗位的待遇和条件;中央、省属国有企业安置岗位分解下达原则和不计入当地提供的岗位数量等方面做出的明确规定。进一步拓宽了安置渠道、增加了岗位数量、提升了安置质量。

  第三部分 完善安置制度

  主要包含全面推行“阳光安置”、放宽易地安置条件、强化区域计划统筹、允许自主灵活就业、严格规范安置程序等5条举措。在全省采取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役贡献量化评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序择岗的安置办法;进一步放宽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易地安置条件,增加对双军人易地安置的新规定;明确灵活就业的相应程序;严格规程退役士兵安置程序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积极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安置环境,予以退役士兵更有优厚的安置待遇。

  第四部分 严格落实政策

  主要包括及时安排上岗就业、依法落实岗位待遇、及时发放生活补助、保障社会保险接续等4条举措。在依法落实退役士兵上岗、岗位待遇、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社保接续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保障退役士兵安置后能及时就业上岗,落实各项待遇和社保接续。

  第五部分 强化组织领导

  主要包括明确部门职能分工、明确列入考核范围、加大督导检查力度、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注重宣传教育引导等5条举措。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纳入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建立责任倒查力度,更有利于保障退役士兵安置待遇落实、推动安置工作有序开展。同时要求各地对驻地部队、退役士兵、接收单位和社会各界加大政策宣讲力度,努力营造社会尊崇退役士兵、关心支持安置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主要举措说明

  1. 实行安置待遇和服役贡献相对等的“阳光安置”办法

  《实施意见》规定,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把退役士兵的安置与其服现役期间的德才表现、功绩贡献相挂钩,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采取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役贡献量化评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序择岗的安置办法。退役士兵安置岗位、功绩量化分与排序等情况要及时公示公布。中央和省属国有企业安置岗位,一并纳入单位所在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范围,所有岗位供退役士兵统一选岗。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全程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做到全程留痕,积极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安置环境。

  2.进一步拓宽就业安置渠道

  退役士兵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过重要贡献,妥善安置这些人员,是全社会共同的政治责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有责任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主动承担安置责任。《实施意见》对就业安置渠道进一步拓宽,规定了党政机关要采取措施鼓励退役士兵参加公务员招考,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允许报考我省面向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大学生退役士兵的专门职位。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发挥安置主渠道作用,确保提供充足的安置岗位数量,不断提高安置岗位质量。

  3.放宽易地安置的条件

  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明确可随父母任何一方安置。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配偶是现役军人,且符合家属随军条件的,可在配偶所在部队驻地安置。同时,县级安置任务较重的可由市级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市级安置有困难的可由省级统筹调剂安排。《实施意见》的出台放宽了退役士兵易地安置的条件,让退役士兵在安置地方面有更多的选择。

  4.允许自主选择灵活就业

  根据《实施意见》规定,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确认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办理程序为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地方后选择灵活就业的,必须在当年当地退役士兵安置选岗前,完成个人申请、公证机构公证等程序,并经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这一规定是对由政府安排工作方式的有益补充,给予退役回到地方后有自主就业创业意愿的士兵更多选择,鼓励他们大胆干事创业。

  5.明确待安排工作期间的社保接续

  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间,按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这一规定填补了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政策的空白,保障了退役前后社保接续的顺利对接。

  6. 规定单位及时安排上岗和发放生活费标准

  接收单位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这项规定对促进退役士兵及时上岗就业具有重要意义,明确了上岗前的生活保障举措,有力维护了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7.提高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标准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提高了生活补助标准,从原先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提高到《实施意见》规定的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费。相对于以前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规定,这个新标准操作性更强,保障水平更高,能够较好地保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的基本生活。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