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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省退役军人厅移交安置和就业创业处 发布时间:2020-11-04 15:09 浏览量:{{pvCount}}

  一、制定《福建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背景

  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2020年7月9日印发了《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20〕34号)(以下简称《指南》),提出加强培训管理的具体措施,是提高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的有效手段,是进一步增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的有力抓手,并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办法。

  《指南》出台之前,我省按照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等12部门2019年4月11日印发的《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闽退役军人厅〔2019〕33号)以及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2019年12月11日印发的《福建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9〕39号)开展培训工作,此次制定《福建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主要是根据《指南》并结合我省现行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对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确定培训机构应当履行的程序以及培训工作的流程做进一步的规范和细化。

  二、《福建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起草签发过程

  根据《指南》的文件内容和精神,我厅多次组织人员集中研究讨论,广泛征求厅内各处室的意见建议,经多次修改形成初稿。分别向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省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国资委征求意见,综合了相关意见建议后,提交厅务会研究审定,形成《福建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三、《福建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主要内容

  《办法》参照部里《指南》框架,内容上对应部里《指南》的基本框架,吸收中央与我省其他文件的政策规定,在《指南》的基础上,增加了培训项目和培训流程两个章节,共8章27条。

  第一章为总则。为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的对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工作职责。旨在明确分工,进一步规范全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

  第二章为培训项目。根据《指南》的内容,明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于三类培训项目,包含适应性培训、个性化培训、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章为培训机构的确定。遵循“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采取申报签约方式确定培训机构。培训机构的确定应当遵循“扩大供给、丰富资源、优质优先”的原则,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以及确定培训机构应当履行的程序。

  第四章为合同及履行。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退役军人特点、培训需求、培训市场状况,科学设定承训合同条款,遵循我国有关合同的法律规定签订、履行、变更承训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培训项目、收费标准、培训质量、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合同的变更与终止情形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章为培训流程。根据我省以往培训的有关做法,结合《关于印发<福建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9〕39号)的相关条款,进一步修改细化,形成更为规范的培训流程。

  第六章为绩效评价。根据我省现有的相关规定,明确培训机构的绩效评价机制,同时按照《指南》的内容,开展我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的建设。

  第七章为监督与管理。对于培训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可采用台账登记、信息公开等制度进行监督与管理,同时通过多渠道丰富培训内容。

  第八章为附则。明确办法适用对象和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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