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级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闽财社〔2026〕5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困难退役军人一次性临时救助工作,提高省级困难帮扶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结合近年工作实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于2026年5月11日印发了《福建省困难退役军人一次性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闽退役军人厅规〔2026〕3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关爱退役军人,他们为保家卫国作出了贡献。习近平总书记在重要指示中对退役军人工作提出“切实把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好、服务保障好、教育管理好、作用发挥好、权益维护好,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让退役军人成为全社会尊重的人”重要要求,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二是更好贯彻落实退役军人工作相关法律规定。《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帮扶援助。
三是及时回应退役军人所需所求所盼。为有效解决退役军人遇到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需进一步细化帮扶项目、规范办理程序,更好回应广大退役军人的诉求关切,持续提升他们的获得感、幸福感和荣誉感。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帮扶援助的对象范围
帮扶援助对象是指移交安置在我省,因服役期间致残、患有严重疾病、长期失业、旧伤复发、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家庭变故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原则上必须录入在全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服务系统中。近3年内享受本专项经费补助的,申请人不能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
(二)关于帮扶援助的具体项目及标准
1.困难退役军人家庭大病医疗救助项目。帮扶援助对象为退役军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自2021年起因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等重大疾病及受到其他严重伤害的,在享受政策性医疗保障后,个人自付费用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个人持有正规医疗机构或者医保部门出具的有效票据、凭证等给予5000元一次性救助金;个人自付费用50000元以上(含),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个人持有正规医疗机构或者医保部门出具的有效票据、凭证等给予10000元一次性救助金。
2.失业退役军人过渡性解困救济项目。帮扶援助对象为有劳动能力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或创业失败造成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在享受政府就业救助政策后仍有困难的退役军人以及“零就业家庭”,给予一次性5000元救助金。
3.其他临时救助项目。帮扶援助对象为其他因病(伤)、因残、因灾、因学(退役军人本人或其直系子女)或者退役军人父母、配偶患重大疾病导致支出较大、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以及对于老弱病残、鳏寡孤独、失能失智等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由服务对象所在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根据摸底排查进行新增登记、或其他相关单位(组织、个人)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申请,并按程序逐级报至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认定后,给予一次性5000元救助金。
(三)关于帮扶援助的实施程序
困难退役军人一次性临时救助工作按照个人申请、乡镇级初核、县级审核、市级认定、市(县)级发放、省级备案的流程严格执行,并统一规范《一次性临时救助申请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一次性临时救助申请,需以书面方式提交,并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并办理的出具书面委托书原件;
(二)填写一次性临时救助申请表;
(三)帮扶援助对象关联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有关身份证件复印件或相关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
(四)与当事人身份证信息相符的银行卡复印件(需写明户名、银行卡号、开户银行支行信息);
(五)当事人无犯罪记录相关证明(闽政务可办理);
(六)困难情况证明材料、其他符合帮扶条件的特殊情形证明材料。
帮扶援助对象可以向其所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一并提交所需材料,村(居)委会核实后,将材料提交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也可以直接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但提交时,一次性临时救助申请表应当经村(居)委会提出意见并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