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于2026年5月8日印发了《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修订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闽退役军人厅规〔2026〕2号),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严格对照国家新颁布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规定,全面更新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法规依据,校准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各类事项的裁量标准,确保与上位法完全一致、有效衔接,保障涉退役军人政策精准实施,切实维护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合法权益,我厅对《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行政裁量权基准》(闽退役军人厅规〔2023〕3 号)进行修订,具备充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修订依据
主要依据为《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787 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788 号)、《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 79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有关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修订依据。全面更新法规依据,将原依据的旧版条例统一替换为 2024至2025 年新公布施行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同步更新法条序号与原文内容。
二是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对4类行政处罚事项校准依据与标准:将“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中“给予处分”明确为单位内部政务、纪律处分,不纳入行政处罚;将“抚恤优待对象非法获取抚恤优待待遇”中“取消待遇、追缴违法所得”明确为行政纠错处理,不纳入行政处罚;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调整罚款幅度为2 万元至5万元并重新划分裁量档次。
三是完善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事项。规范退出现役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确定、分散安置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发放、烈士褒扬金及三属抚恤金发放的申请条件、办理流程与时限。
四是优化通用规则。精简结构,优化裁量原则、裁量因素、法制审核、公开监督等内容,与新《行政处罚法》和三部新条例衔接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