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法》中新增了“逐月领取退役金”这一新的安置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官和退役军士开放。主要目的是想让服役时间较长、贡献较大的退役军人多一种退役安置的选择,更好地帮助退役军人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安置对象包括:
1.大校以下军官退役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
(1)担任军官满16年的;
(2)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
(3)服役满20年的;
(4)直接选拔招录军官、特召入伍军官晋升(授予)少校以上军衔后达龄退役的。
2.军士退役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
(1)担任军士满16年的;
(2)服役满18年的;
(3)晋升(授予)四级军士长以上军衔后,在本衔级服役满6年且服役累计满14年的。
3.军官、军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
(1)超过50周岁且可以作退休安置的;
(2)因伤残可以作退休安置或者经医学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3)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4)被开除党籍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不宜作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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