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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什么是“以供养方式安置”?

来源: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发布时间:2023-03-23 17:49 浏览量:{{pvCount}}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军士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国家完善政策措施,提高保障水平,确保以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的生活、医疗、住房等待遇得到落实。退役军士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

集中供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国家集中供养:

(1)因残疾原因需要经常进行医疗处置的;

(2)日常生活需要护理、不便于分散安置照顾的;

3)独身一人不便于分散安置的。

集中供养的退役军士,经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在安置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等优抚医院进行休养、康复和治疗,安置地没有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的,按照有关规定由邻近的荣誉军人康复医院接收。

2.分散供养。分散供养是指以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本人自愿回家休养。分散供养的退役军士,由军队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并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残疾抚恤金。现行分散供养的退役军士的护理费标准:

1)因战、因公致1级和2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因战、因公致3级和4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4)因病致1级至4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在住房保障方面,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住房,没有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确定。中央财政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规定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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