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委文明办、省民政厅、财政厅、省总工会、共青团省委、省妇联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志愿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实施意见》规定了包括传承红色基因、助力文明实践、推动平安创建、服务经济发展、协同应急救援、开展双拥共建、关爱困难老兵在内的七项主要内容,都是在充分考虑退役军人自身特长优点的前提下提出的。以“传承红色基因”为例,《退役军人保障法》“褒扬激励”一章明确:“国家注重发挥退役军人在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活动中的积极作用。”退役军人在部队养成的优秀军事素养和“若有战、召必回”的战斗精神,特别是退役后继续保持军人作风,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自身力量的典型事例,是开展全民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的宝贵资源和鲜活素材。
《实施意见》明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部门,会同相关组织和社会公众共同开展对退役军人志愿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其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退役军人志愿服务工作开展负有分级管理责任。特别是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切实做好对辖区内退役军人志愿者信息收集以及志愿服务队伍的注册、记录、证明、招募等工作,这其中就包含对县域内的乡镇(街道)以及退役军人较为集中的村(社区)组建的退役军人志愿服务组织负有业务指导责任。为加强对志愿服务队伍的规范管理,《实施意见》还进一步明确: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退役军人志愿服务组织,由乡镇(街道)实施备案管理,并在“福建志愿服务网”进行登记注册。
《实施意见》重点在队伍培育、综合保障、激励反馈三个重点环节建立了长效机制。一是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结合业务工作需要,采取示范培训、集中轮训、定期调训(度)等方式加强对退役军人志愿服务组织特别是志愿者骨干、服务组织管理人才和专业化队伍的管理培训工作;二是建立多渠道、多维度、多元化的支持保障机制,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社区捐赠和资助、设立志愿服务基金等方式,为退役军人志愿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常态化开展提供资金、物资支持;三是有效共享和运用“福建志愿服务网”平台的志愿服务信息,作为挖掘宣传推广退役军人典型事迹的鲜活素材以及评先评优工作的重要参考,激发退役军人投身志愿服务的内生动力。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实施意见》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