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保障法》出台后,全国政协委员国防大学联合勤务学院郝万禄教授对《退役军人保障法》的看点进行了解读。
1、作为全国政协委员,您多次为退役军人发声代言,您怎么看待这部法律的出台?它的最大亮点是什么?
郝万禄: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保障退役军人的大法,《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出台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坚定决心,寄托了退役军人对美好生活的憧憬向往,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我很有幸,能够见证这部大法的诞生。
自2018年7月19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召开座谈会,就《退役军人保障法(初稿)》向各界征集意见,到如今经过全国人大三次审议出台,我的一个深刻感受是,更加突出“保障”二字在这部法律中的应有之义,从形式到内容始终围绕着增进退役军人福祉这一政策立意展开,我认为,这也是这部法律最大的亮点。
2、《退役军人保障法》明确退役保障与服现役贡献挂钩,请您解读一下这方面的内涵。
郝万禄:明确退役保障与服现役贡献挂钩也是这部法的亮点之一。大家如果关注的话,就会发现法律在总则部分,明确将“分类保障”作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原则之一,并规定“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同时,在退役安置、就业创业、优待抚恤、荣誉激励等相关内容设计中具体体现这一原则。
将退役后的安置、服务保障与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是党和国家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传统做法,也是世界各国军队的基本共识和重要经验。本法予以明确规范,立起国防贡献越大、退役安置和服务保障越好的鲜明导向,这不仅在退役军人群体内部显示出保障原则的公平公正性,更能激励广大官兵安心服役、建功军营。
3、军队是为打仗而生的,按照您刚刚解读的退役保障与服现役贡献挂钩的原则,对参战退役军人是不是应该在保障上有所倾斜呢?
郝万禄:“山因脊而雄,屋因梁而固”,退役军人,特别是参战退役老兵,是国家的脊梁、民族的丰碑,善待老兵、优待参战退役军人,是国家的责任,更是社会的良心。国家这次专门针对参战退役军人建立了特别优待机制,明确优先安置参战退役军人,优先保障参战退役军人随迁子女转学、入学,提高参战退役军人优待标准,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对参战退役军人给予优惠,将参战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等。法律明确对参战退役军人给予重点保障,让其既有政治荣誉,又有相应的经济待遇,具有鲜明的导向作用、显著的激励作用和强烈的感召作用,有利于激励广大军人为强军强国伟业奋发作为、建功立业,有利于实现“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4、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兵源大省负担重,兵源小省负担轻,请您谈谈法律是如何破解这一困境的?
郝万禄:你说的这个问题涉及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是政府间权责划分的基本组成部分,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
当前,军人退役后实行属地化保障,而我国地区间、城乡间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导致不同区域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呈现出明显差异,这就会出现你所说的兵源大省财力负担较重的问题。比如,一些地方义务兵优待金、退役士兵培训配套资金等优抚方面的财政负担相对较重,尤其像河南、山东这些征兵大省,征兵越多,财政负担越重。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这次法律明确规定,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退役安置、教育培训、抚恤优待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通过明确规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保障责任,促进退役军人保障关系的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不仅有利于减轻兵源大省财政负担,从长远来看,也有利于消除区域间待遇差别化问题,提升退役军人保障的公平性。
5、近年来,部分省市先行实践退役军人优待证制度,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请问您如何看待优待证?
郝万禄:优待证是退役军人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服务的重要载体。近年来,部分省市退役军人凭证可以享受免费游览国家投资的旅游景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等优待政策。
本法对这些先行先试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退役军人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这在一定意义上能够打破户籍产生的优待壁垒,扩大优待的普惠性,提高优待的含金量,实现优待证“彰显荣誉、落实待遇”等核心功能。
6、退役军人的就业安置待遇大家都很关心,请您谈谈这方面的制度规定。
郝万禄:《退役军人保障法》按照平等、优先保障的原则,在现行政策制度基础上,对退役军人就业安置方式、安置质量等均作出明确规定,强调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这是制度上的重大创新,给广大退役军人和现役军人带来了稳定的心理预期。
7、我了解到,一些国家非常重视退役军人就业培训问题,这是出于什么考虑?我们此次立法,是否也有相应的考虑呢?
郝万禄:由于军事技能的非通用性,导致军人服役时所积累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退役后无法通用。因此,越是发达的国家,越重视退役军人的培训,比如英国对退役军人就业培训形式多样,既有军内培训,也有军外学习,既有离职前培训,也有退役后的训练;美国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培训,规定伤残军人的培训期为15个月,其他退役军人为9个月,并承担受训人员的学费,提供生活津贴。
为进一步增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操作性,此次立法在这方面作出了许多规定。我觉得亮点之一是对完善退役前的教育培训作了明确,规定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在保证完成军事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部队特点和条件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知识拓展、技能培训等非学历继续教育。同时,法律还明确部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开展教育培训提供支持和协助。
第二个亮点是将退役军人的培训贯穿职业生涯始终,有针对性开展前置技能培训与获得社会普遍认可的学历教育培训,这是实现高质量就业的前提。这一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帮助退役军人提升就业竞争力,尽快适应社会。
8、退役军人很看重职业培训特别是高等学历教育,大家都期盼有这方面的好政策,请您为我们介绍一下这方面情况。
郝万禄:当前社会背景下,一个人所受的教育将在很大程度决定事业的发展走向。所以,广大退役军人都很关心自己退役后再上大学、读研究生等这些切身利益问题。为此,法律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根据国家统筹安排,可以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达到报考研究生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这些规定,加大了对退役军人教育的支持力度,特别是高等学校单独拿出名额招收退役军人,为退役军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了更多机会。
9、我很关心政策“兜底”的问题,退役军人如果失业,现在的政策上有什么保障吗?
郝万禄:从国家层面看,失业保险是为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的基本物质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这次立法明确规定,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将退役军人保障与国家社会保障有序衔接,不仅维护了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使退役军人的特殊优待地位落地见效。
10、《退役军人保障法》明确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您觉得主要考虑是什么?
郝万禄:抚恤优待是对军人职业风险的一种特殊补偿,是军人职业应当享有的一项特殊权益。
目前,退役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属地化特点明显,由于我国地区间、城乡间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不协调,导致现行抚恤优待政策和保障水平呈现出明显的地区化差异,比如,前面我提到,一些地方义务兵优待金、退役士兵培训配套资金等优抚方面的财政负担相对较重。着眼破解传统“救济型”的定位理念,实现从解困救济型向褒扬激励型转变,法律明确规定,国家逐步消除退役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缩小地区差异,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这对于维护退役军人公平享有抚恤优待政策权、厘清各级事权与支出责任、统筹协调抚恤优待资源,提高制度运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11、关于优待,我在法律条文中看到一种提法,就是“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您能帮我们解读一下有什么深意吗?
郝万禄:优待是国家和社会依法给予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所做贡献的褒扬,是弘扬英烈精神、感召后人的国家意志,是“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职业”的有力抓手。
普惠与优待叠加,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这个原则明确规定,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这样一来,对普通公民享有的普惠性保障,退役军人都可以享受,本法不再作重复规范,对退役军人特有的优待、困难帮扶援助等,本法做了专门规定,重点更加突出、导向更加鲜明,增强了退役军人的荣誉感和获得感。
12、荣誉,是军人的第二生命,是褒扬奖赏的最直接体现,也是最能体现军人职业价值的方面。您能谈谈立法在荣誉激励方面有哪些体现吗?
郝万禄:赋予军人崇高的荣誉,是世界各国军队的通行做法,其形式多种多样,如在特定场合可着军装、可佩带勋章、奖章,授予勋章举行隆重庆祝仪式,也有部分国家将功勋荣誉与物质待遇挂钩,比如英国维多利亚十字勋章获得者可大幅增加年薪;美国获得国会荣誉勋章的军人,出行在有空余舱位的情况下,可以免费乘坐军用飞机等。
此次立法,加大了荣誉激励力度,《退役军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退役军人荣誉激励机制,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退役军人安置地人民政府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应当举行迎接仪式。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定期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国家、地方和军队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应当邀请退役军人代表参加。被邀请的退役军人参加重大庆典活动时,可以穿着退役时的制式服装,佩戴服现役期间和退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等徽章。这是对退役军人的尊重和褒扬,更是对英雄主义精神的一种弘扬。我们仔细想想,社会对军人职业的尊崇,从哪里开始?其实就是从这样一点一滴的小事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