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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发布时间:2021-01-06 16:19 浏览量:{{pvCount}}

一、起草背景

2019年12月退役军人事务部发布第1号令公布新修订《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伤残抚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促进《办法》落地落实,进一步加强我省伤残抚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我厅在充分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对标相关政策、反复修改评估的基础上,出台《福建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提高全省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水平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起草依据

起草主要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福建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以及《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伤残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特别是对残疾等级评定材料、残疾等级评定程序、残疾情况医学鉴定、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抚恤金发放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及明确

三、主要内容

《细则》分为十章共41条,分别是:总则、残疾等级评定范围、残疾等级评定类别、残疾等级评定程序、残疾等级评定材料、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抚恤金发放、附则等十个部分以及六个附件表格。在完整体现《办法》的实质内容外,《细则》在结构上力求紧凑清晰、条款力求细化,更加突出操作性,主要有这几方面的内容:

一是关于适用人员。具有福建省户籍的适用的人群由七类主体缩减为六类,《细则》不再适用于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新增了附则中文职人员、消防救援人员等特例情形参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有关规定执行的条款。

二是关于残疾等级评定。对申请残疾等级评定的,《细则》明确了三项申请事项(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的定义,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权利和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具体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特别强调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对经医学鉴定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可以取消其残疾等级。  

三是关于评定伤残等级的申请。申请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细则》同时明确了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细则》还明确了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四是关于残疾等级评定程序。《细则》规定,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评残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在报经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才填写审批表及签发受理通知书。这个程序的变化,增加了设区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审核责任,加大了对评残申请材料在医学鉴定前的审核把关力度,更加体现评残工作的严谨和审慎。

五是关于评残时限。细则》规定,省退役军人厅对报送的材料及时进行审查。这个时限的变化,取消了原评定残疾等级工作一年仅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的规定,更加方便了群众办事。

六是关于残疾抚恤关系转移管理。《细则》规定,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

七是关于伤残人员待遇身份联系和确认。《细则》第三十三条增加了伤残人员应定期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联系的规定。这个规定对当事人的相关义务作出了明确,也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伤残抚恤金发放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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