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烈士纪念设施是烈士安息之所,是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党员教育和青少年教育的重要基地,是烈士褒扬工作的重要载体,肩负着在人民群众中宣传烈士精神、传承烈士遗志、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随着《英雄烈士保护法》出台实施,《福建省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总体工作实施方案》等政策制定,全省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面临新的挑战。通过制定《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从规划设计、综合管理、服务开展、宣传教育、维护保护和办理流程等方面明确申报省级烈士纪念设施自查、考评标准,规范烈士纪念设施级别确定的申报、考评操作流程,为烈士纪念设施级别确定提供依据。对进一步加强全省烈士纪念设施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实施动态管理,推动提档升级,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起草依据
起草主要依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烈士公祭办法》、《烈士安葬办法》、《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总体工作方案》、《民政部关于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设置保护标志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指引》适用于福建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工作。
(二)基本要求
《指引》对申报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的保障和支持、申报应满足的基本条件进行了规定。
(三)办理流程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家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指引》对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工作的申报、材料评审、实地核查、提出拟办意见、审批公布、设立保护标志、备案等具体工作环节进行了规定。
(四)自查、考评要求
《指引》从烈士纪念设施的规划设计、维修保护、综合管理、服务开展、宣传教育等不同方面对自查、考评的相关要求进行了具体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