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提高补助标准的必要性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36号)提出,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为更好的贯彻落实退役军人部发〔2021〕36号文件精神,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政策,确定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二、主要内容
提高“伤残人员”、“三属”抚恤标准,失散红军、在乡老复员军人、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含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及部分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标准。提标幅度为上一年的7%-12%。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且深受疫情对经济的影响,国家再次以较大幅度提高抚恤补助标准,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
三、提标后的标准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0140~106670元;
“三属”(含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月2392~2929元;
农村和城镇红军失散人员抚恤补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2922元、2952元;
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750~1840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20元;
参战退役人员(含原8023部队及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45元;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90元;
部分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50~870元。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上级部门网站
省政府部门网站
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网站
上级部门网站
省政府部门网站
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网站
网站标识码: 3500000074 闽公网安备:35010202000903号 闽ICP备18028112号 中文域名: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政务
您是本站第 {{siteCount}} 位访问者
主办单位: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承办单位: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规划财务处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