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制定《福建省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政策背景
全面建立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是做好退役军人工作的基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7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的通知》(闽委办〔2019〕19号)要求,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贯通的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推进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全覆盖”“五有”等任务要求;在人员配备方面,明确“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综合考量对象数量、工作特点等因素,核定各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事业编制人员规模”“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在村(社区)‘两委’中指定专人负责,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提供服务”;在经费保障方面,明确“财政部门要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市财政对扶贫开发重点县给予一定支持”。经省政府同意,我省从2020年起对23个脱贫县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按每站每月200元(即每站每年2400元)予以补助。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四条。
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出台《办法》的目的,界定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补助经费来源渠道、使用范围、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条至第八条,对省、县两级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补助经费使用管理的具体职责分工、补助对象和标准、经费分配办法、审核下达程序作出规范。
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对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补助经费的绩效评价、监督管理作出规范。
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明确市、县级财政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本《办法》的解释主体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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