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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23-10-13 17:34 浏览量:{{pvCount}}

 为适应新时期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共同制定《福建省省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对《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和亮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1年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对开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对象范围、项目类型、学时要求等做出新的规定,明确增加面向全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适应性培训项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技能培训不再限定学时以及相关部门职责。为落实国家关于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管理,提高教育培训质量,促进退役士兵更高质量就业,我厅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关于印发〈福建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9〕39号)进行修订,起草了《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二条,对部门职责、资金使用范围、资金补助标准、资金分配、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方面分别作了相应规定。

  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出台《管理办法》的目的,界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的补助对象、使用方向、资金来源和分配管理原则。

  第五条至第十六条,明确部门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的具体职责分工,对资金补助标准、申请程序、审核程序、分配方法等进行规范。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的绩效评价、监督检查、违法行为处理等进行规范。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本《管理办法》的解释主体和执行时间。

  三、《管理办法》主要亮点

  (一)界定资金补助对象。《管理办法》明确纳入补助对象范围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颁布施行以后,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二)调整资金补助项目。《管理办法》保留原办法中的“技能培训”1个补助项目,根据国家规定删除“成人高等教育”“远程网络教育”“开放教育”“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等4个补助项目,增加“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1个补助项目。

  (三)取消培训时长限制。《管理办法》根据国家规定,明确承训单位结合培训项目实际,科学设定学时要求;取消了原办法“教育培训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的规定。

  (四)统一省级财政补助标准。《管理办法》将原办法规定的“技能培训每人每学期3300元”按照财政部现行补助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次3500元;同时明确有条件的地区可视情提高补助标准。

  (五)进一步细化工作要求。《管理办法》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申请参加教育培训和承训单位申请补助资金时需要提供的各项资料作出具体规定,统一审核工作规范。

  (六)进一步压实市、县两级责任。《管理办法》明确省级财政根据各地上年度参训人数分配下达资金,明确由市、县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共同审核确认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格和承训单位补助资金申请;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本地区参训学员的全程跟踪,对教育培训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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