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专用车辆免费停放政策的通知》已于2025年7月11日印发,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现就《关于落实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专用车辆免费停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残疾军人是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并按规定评定伤残等级的军人,伤残人民警察是在依法履行职责任务期间因战、因公致残并按规定评定伤残等级的警察,他们都是为国家、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特殊贡献的群体,既是重要的优抚对象,也是需要关爱的社会残疾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工作的重要论述,传承弘扬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关于双拥工作的重要理念和重大实践,持续营造尊崇关爱优待的浓厚氛围,根据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民政部 公安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伤残人民警察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省《关于落实残疾人专用车辆免费停放政策的通知》(闽残联维权〔2023〕116号),为更好的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切实保障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合法权益。
二、制定过程
《通知》由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牵头起草,多次对接省发改委、公安厅、交通厅等相关部门,充分听取了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于2025年7月11日,由省退役军人厅、发改委、公安厅、交通厅、住建厅、国资委、残联、市场监管局等8个部门联合印发。。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纳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对持有效《残疾军人证》或《伤残人民警察证》、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C2、C5)、行驶证的残疾军人或伤残人民警察本人驾驶合法的机动车,实行免费停放服务。
二是明确了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享受政策时,必须随身携带“三证”,且不得转由他人享受,停车场管理人员可对“三证”进行核查;未达到“三证”合一条件,不能享受免费停放服务。
三是明确了各部门工作职责,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汇总符合享受免费停放政策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车辆信息,提交省残联统一下发,由县级残联协调录入,纳入当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车辆信息库统一管理,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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