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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贯彻落实〈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规范〉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发布时间:2025-10-09 09:23 浏览量:{{pvCount}}

《福建省贯彻落实〈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

工作规范〉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近日,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共福建省委社会工作部、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福建省贯彻落实〈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规范〉若干措施》(以下称《若干措施》),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援助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关爱退役军人,他们为保家卫国作出了贡献。习近平总书记在重要指示中对退役军人工作提出“切实把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好、服务保障好、教育管理好、作用发挥好、权益维护好,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让退役军人成为全社会尊重的人”重要要求,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帮扶援助。”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于2019年10月9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对做好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作出规定。2025年1月20日,退役军人事务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规范》(退役军人部发〔2025〕6号),进一步规范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规范〉的通知》有关要求,聚焦退役军人急难愁盼,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社工、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住建、卫健、医保等8部门,凝聚共识、协同配合,在开展调研、总结经验基础上,研究出台了《若干措施》。《若干措施》以帮扶解困为工作目标,坚持待遇与贡献匹配原则,旨在树立服役贡献越大、关爱帮扶越好的鲜明导向,并进一步细化实化帮扶举措,更好回应广大退役军人诉求关切,推动困难帮扶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十四条,对困难帮扶的工作原则、工作机制、帮扶举措和资金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并细化在志愿服务、社会救助、法律援助、医疗帮扶、优惠优待、住房帮扶、教育帮扶、社会参与等方面的帮扶措施。具体帮扶举措包括以下8个方面:

  (一)志愿服务方面。依托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等载体,对退役军人开展济困解难、扶弱助残、救灾援助、普法宣传、心理疏导等内涵丰富、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

  (二)社会救助方面。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退役军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三)法律援助方面。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但因经济困难或者发生突发事故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四)医疗帮扶方面。对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免除其住院预交金。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经三重制度保障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按规定给予倾斜救助。

  (五)优惠优待方面。积极发挥优抚医院、光荣院作用,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实行集中供养或进行收治,为困难退役军人健康体检适当减免费用。

  (六)住房帮扶方面。在公租房保障、农村危房改造中,结合退役军人服役期间所作贡献和参战、立功、伤残退役军人住房实际需求,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优先保障范围。

  (七)教育帮扶方面。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子女给予教育资助,保障其基本学习需要,确保顺利完成学业。

  (八)社会参与方面。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各级各类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协会效应,深入开展“情暖老兵”公益行动。

  三、主要创新举措

  一是进一步强化部门协同。《若干措施》进一步明确与相关部门建立困难对象数据比对机制,如“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每半年与省民政厅、每年与省医疗保障局进行1次数据比对”;与社会工作部门构建“社会工作者和退役军人志愿者相互协作、共同服务”工作机制。通过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定期沟通会商机制,更快捷高效帮扶退役军人解决实际困难。同时,在部联合发文基础上,我省新增省委社会工作部、省司法厅两家发文单位,并就开展退役军人志愿服务和法律援助服务两方面内容作出规定。

  二是进一步放宽帮扶条件。在社会救助方面,《若干措施》第五条明确:民政部门在核算家庭收入时,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就业创业产生的必要工作成本,可依规给予适当扣减。在法律援助方面,《若干措施》第六条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对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申请法律援助进行经济审查时,其标准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执行,同时鼓励各地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或退役军人军属免于经济困难审查。

  三是进一步加大救济力度。在社会救助方面,《若干措施》第五条明确:对已享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困难退役军人一次性临时救助的对象,符合条件的应纳入当地民政部门的临时救助范围。对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根据其意愿优先安排入住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在医疗帮扶方面,《若干措施》第七条明确:卫生健康部门对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免除其住院预交金。在住房帮扶方面,《若干措施》第九条明确:对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现唯一住房经鉴定为C、D级危房的,且符合农村低收入群体等六类重点对象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列入住建部门农村危房改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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