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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补助标准!我省出台省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厅安置就业处 发布时间:2023-10-13 15:06 浏览量:{{pvCount}}

  为适应新时期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近日,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共同制定《福建省省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管理办法》。《办法》对部门职责、资金使用范围、资金补助标准、资金分配、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方面分别作了相应规定。

  《办法》明确出台的目的,界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的补助对象、使用方向、资金来源和分配管理原则。明确部门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的具体职责分工,对资金补助标准、申请程序、审核程序、分配方法等进行规范。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的绩效评价、监督检查、违法行为处理等进行规范。明确本《办法》的解释主体和执行时间。

  《办法》突出界定资金补助对象、调整资金补助项目、取消培训时长限制、统一省级财政补助标准、进一步细化工作要求、进一步压实市县两级责任等六大亮点。

  《办法》明确纳入补助对象范围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颁布施行以后,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保留原办法中的“技能培训”1个补助项目,根据国家规定删除“成人高等教育”“远程网络教育”“开放教育”“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等4个补助项目,增加“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1个补助项目。根据国家规定,明确承训单位结合培训项目实际,科学设定学时要求;取消了原办法“教育培训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的规定。将原办法规定的“技能培训每人每学期3300元”按照财政部现行补助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次3500元;同时明确有条件的地区可视情提高补助标准。

  《办法》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申请参加教育培训和承训单位申请补助资金时需要提供的各项资料作出具体规定,统一审核工作规范。明确省级财政根据各地上年度参训人数分配下达资金,明确由市、县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共同审核确认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格和承训单位补助资金申请;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本地区参训学员的全程跟踪,对教育培训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办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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