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印发《福建省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设施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要求各地加强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设施补助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做细做实项目前期工作,加强项目申报和遴选,提升储备项目质量,坚持“先有项目再安排资金”,突出保障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理、有效、安全和规范。
《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以上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优抚事业单位、烈士纪念设施的规划建设、修缮维护和烈士褒扬纪念宣传等方面的政策资金。主要用于:烈士纪念设施的新建、改扩建、维修改造、环境整治美化和烈士褒扬纪念宣传、烈士祭扫纪念、烈士(红军)遗骸搜寻发掘保护、展陈布展等;优抚医院、省退役军人人才开发中心、光荣院、军供站等优抚事业单位新建、改扩建、维修改造、设备购置更新(含巡诊车、送餐车)、重点专业科室建设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优抚事业单位、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相关事项。
《管理办法》规定,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下达。安排至各地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按照基础因素权重占30%、财力因素权重占20%、绩效因素权重占20%、重点工作因素权重占30%的方式确定;安排至省属优抚事业单位的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绩效目标及预算安排等情况进行项目申报。
《管理办法》要求,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要负责审核本地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督促加快支出进度及实施监督等工作,并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负责本地区项目组织、资金申报与审核、提出分配方案及实施监督等工作,并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为3年,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到期后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专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