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释义
集体违纪,是指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依照规定追究相关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的党纪责任。
集体违纪的主体是党组织的领导机构。如果是个人违反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擅自作出错误决定,则不能追究集体责任,只能按照个人违纪处理。对于在领导机构作出错误决定或者实施错误行为时,没有参与或者表示反对的,不能视为集体违纪人员。
违纪情形及处理
集体违纪包括集体故意违纪和集体过失违纪两种情况。
集体故意违纪,是指党组织领导机构的全体成员,或者大部分成员明知其作出的决定或者实施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仍然作出违纪决定和实施违纪行为的情形。
集体过失违纪,是指党组织领导机构的全体成员,或者大部分成员应当预见所作出的决定或者将要实施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导致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后果发生的情形。
集体故意违纪的,领导机构中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应按共同违纪处理。对集体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在处理集体违纪案件时,不能以“集体领导”“集体负责”“集体研究”等为借口,不追究集体作出违纪决定或者集体实施违纪行为的领导成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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