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02
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03
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转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转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转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04
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
05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06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转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转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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