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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发布时间:2021-08-05 17:28 浏览量:{{pvCount}}

各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36号)精神,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乡红军失散人员和老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调标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按照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720元。此次调整补助标准中,中央财政负担20元,地方财政负担30元。地方财政负担的经费,省、市、县三级按7:2:1的比例分担。

  三、提高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含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和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845元。此次调整补助标准中,中央财政负担20元,地方财政负担30元。地方财政负担的经费,省、市、县三级按7:2:1的比例分担。

  四、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590元。调标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五、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0元。此次调整补助标准中,中央财政负担2.5元,地方财政负担2.5元。地方财政负担的经费,由省、市、县三级按7:2:1的比例分担。

  六、提高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调整后的标准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8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8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750元。调标所需资金扣除中央负担的25%外,其余部分继续按照《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委组通〔2006〕70号)确定的分担比例,由省管党费承担60%,省财政承担40%。

  七、此次调整所需的中央和省级补助经费另行下达。各级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要妥善安排应由本级负担的经费,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地将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八、厦门市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资金除中央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厦门市自行负担。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福建省“三属”、红军失散人员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3.福建省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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