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司法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有关要求,切实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有效满足退役军人法律援助服务需求,现就做好我省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退役军人法律援助服务工作意识
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法律援助服务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的有力举措,是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对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退役军人工作政策性强,涉及移交安置、就业创业、待遇保障、思想政治、英烈褒扬、权益维护等诸多方面,服务好广大退役军人,解决好退役军人实际困难和具体诉求,充分依靠法律是最重要、最有效、最理性的方式。
当前,广大退役军人依法维权的需求十分迫切,但有的退役军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较弱,合法权益有时得不到有效维护和保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是完善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为退役军人提供必要法律帮助,能够有效引导退役军人合法、理性反映问题;能够帮助退役军人通过法律方式解决问题、增强法治理念;能够树立法律权威,增强退役军人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能够让广大退役军人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激发强大爱国热情。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增强对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加强退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一)法律援助对象。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以及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或者发生突发事故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二)经济审查标准。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申请法律援助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执行。
鼓励各地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退役军人或退役军人军属免于经济困难审查:一是部分抚恤优待对象,包括: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补助待遇的烈士老子女、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含铀矿);二是年满60周岁的退役军人,但对已领取城镇职工退休金的退役军人,只限定在提供人身损害法律援助范围内免于经济困难审查;三是失业的退役军人,包括安排在公益性岗位的退役军人。在退役军人无法提供如失业、未领取城镇职工退休金等证明的情况下,经退役军人本人授权,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代为调查,或者委托退役军人本人所在的村(居)提供相关证明。
(三)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条例》《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及地方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的范围。
(四)法律援助形式。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建议;非诉讼事务调解和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刑事辩护和刑事诉讼代理;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对退役军人和退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应优先受理,并简化受理审查程序;情况紧急的可先受理,后补办手续。
(五)加强监督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对法律援助案件应及时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报情况,取得支持配合。要建立退役军人法律援助案件台账登记、办案质量检查、情况通报、联席会议等制度,及时分析问题,研究措施。要加强法律援助案件案前指派、案中旁听、案后回访、卷宗归档、质量评估等工作,全方位监管案件质量,确保退役军人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组织领导
(一)健全组织网络。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统一名称为“×××市(县、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业务上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各法律援助工作站指定专人接收退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申请。省级成立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协调小组,由省退役军人厅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处处长任组长、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处长任副组长,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指定一名联络员为成员,负责办理、协调法律援助工作相关事宜。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安排律师到站提供法律服务。
(二)落实工作职责。司法行政机关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之间要积极主动对接,建立双向互动渠道,切实履行职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好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强化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管理,严把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审查关口,对退役军人的法律援助申请,援助站需进行申请初审和材料真实性审核,按照属地或就近原则,交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对法律援助对象身份认定确有困难的,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法律援助机构共同负责认定。
(三)建立保障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精心组织,细化退役军人法律援助的各个流程,不断完善退役军人法律援助的机制,探索扩大退役军人法律援助的范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主动作为,积极沟通本级司法行政和财政部门,做好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的牵头和协同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细化提供法律援助的流程,制定符合退役军人实际的受理、援助规范。
(四)及时总结经验。及时总结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经验,定期分析退役军人的诉求、援助情况和成功的经验。要主动探索,及时发现和解决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难点和问题,切实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使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更加适应形势要求,更加符合我省实际,更加贴近退役军人的客观需求,有效提升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福建省司法厅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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