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
第 3 号
《光荣院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3月27日退役军人事务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孙绍骋
2020年4月10日
光荣院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25日民政部令第40号公布,2020年4月10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光荣院提供社会捐助和服务。
光荣院各项经费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七条
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老年且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抚恤优待对象提供优惠服务。
有条件的光荣院在满足上述对象集中供养、优惠服务的需求外,可面向其他抚恤优待对象开展优待服务。
第八条
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光荣院初审后及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光荣院根据其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任务安排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入院,并根据实际情况接收优待服务对象。
第九条
第十条
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光荣院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报告,由其主管部门核准后不再享受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待遇。
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死亡的,光荣院应当为其办理丧葬事宜,并向光荣院主管部门报告,其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光荣院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核准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人数,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汇总后报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第三章 服务要求
第十一条
(一)提供饮食;
(二)提供生活必需品;
(三)提供住房;
(四)提供医疗、康复、护理、保健服务;
(五)提供学习娱乐、精神关怀服务;
(六)提供清洁卫生、安全保卫服务;
(七)提供心理抚慰等社会工作服务;
(八)其他服务。
集中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光荣院应当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第十二条
光荣院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必备的服装、被褥、生活用具和适合老年人、残疾人居住需求的生活设施,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出行条件。
光荣院应当保持服务对象住房整洁,帮助其搞好个人卫生,并提供必要的照料,保证其在院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
光荣院应当与当地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保证患病的服务对象得到及时治疗,并积极推进医养结合的服务模式。
光荣院应当建立服务对象个人医疗和健康档案,为服务对象提供定期体检服务和健康教育服务,帮助服务对象制定医疗康复计划。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对有能力并自愿参加劳动和公益活动的服务对象,光荣院可以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和公益活动,丰富日常生活。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光荣院应当为优惠服务对象提供优惠服务,适当减免相关费用。
光荣院面向其他抚恤优待对象开展优待服务,按规定收取护理费、床位费、伙食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优惠及优待服务对象的具体范围,收费及减免的具体项目、标准等,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商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统筹考虑本地财力状况规定,并加大对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和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父母的优惠力度。
第十八条
第四章 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光荣院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光荣院主管部门培训考核,专业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水平和能力。
光荣院应当按集中供养对象人数的25%配备工作人员,其中管理人员占工作人员总数的比例不超过20%。
第二十条
院务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参与光荣院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建设规范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光荣院应当具备开展日常工作和服务所必需的办公室、值班室、厨房、餐厅、储藏室、活动室等辅助用房。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建设用于康复保健、文体娱乐等方面的功能室和室外活动场所。
第二十八条
光荣院应当维护好照明、通讯、消防、报警、取暖、降温、排污和水电供应等设施和生活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转。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侵占、破坏光荣院财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服务对象因违法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中止其集中供养和优惠、优待服务资格;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集中供养和优惠、优待服务资格。
第三十三条
光荣院造成服务对象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一)违反规定审批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待遇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光荣院款物的;
(三)光荣院建设和管理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