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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23-10-13 17:19 浏览量:{{pvCount}}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规〔2023〕18号

各设区市、县(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承训单位:

  为适应新时期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全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管理,提高教育培训质量,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财政部 退役军人部 医保局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225号)等规定,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共同制定《福建省省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9月7日  

  福建省省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管理,提高教育培训质量,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财政部 退役军人部 医保局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225号)和《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颁布施行以后,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福建省省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以下简称教育培训资金),是指由省级以上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省接收安置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参加适应性培训和一次技能培训(含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的专项资金。鼓励各地多渠道筹集教育培训资金。

  第四条 教育培训资金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专款专用、讲求实效”的原则进行分配管理,补助至相关承训单位。

  第五条 教育培训资金由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组织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组织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资金具体业务管理制度;编制资金支出预算和分配方案;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实施绩效监控和评价,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监督资金使用管理;落实项目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承训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培训项目实际,科学设定学时要求,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每学时不低于45分钟(30-44分钟为0.5学时,45分钟为1学时)。

  第七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适应性培训,按照即退即训的原则,由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返乡报到后及时组织实施,培训时长不少于80学时。

  第八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技能培训,由安置地所属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有关规定,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按照“自愿参加、自选专业”的原则申请参加。

  第九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技能培训的,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3500元,用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技能培训所需的学杂费、住宿费、技能评价费和生活补助费(线下课程培训期间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第十条 承训单位组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实际收费标准低于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的,按照实际费用予以补助;高于省级财政补助标准的,按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予以补助,有条件的地区可视情提高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有关规定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专业后,向安置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福建省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见附件)、退役证件以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经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确认后到承训单位报名。

  第十二条 承训单位根据参训学员提交的申请材料,在学员参加培训前10个工作日内,与学员安置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对接确认。承训单位应于培训结束后(原则上不得跨年),将教育培训资金结算申请材料及时报送学员安置地所在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相关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确认。

  技能培训结算申请材料包括:1.资金结算申请报告;2.培训方案;3.学员参训情况表;4.学员参训申请表、签到表、培训过程图片;5.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三者之一;6.未取得第5点所列证书之一的,需提供书面说明和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教育培训期间,因违纪被处理或中途辍学学员的学费和生活补助从次月(日)停止发放,且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教育培训补助,相关材料报设区市和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按照预算管理规定,采用后补助方式,根据各地上年度参加教育培训人数,将教育培训资金分配下达各设区市。各设区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县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学员名单和补助标准,在培训结束后一次性拨付技能培训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使用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承训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建立专账,专人负责管理,做到人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五条 承训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在培训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教育培训资金应专款专用,承训单位应当及时全额发放参训学员生活补助,生活补助通过银行卡发放,不得以现金或实物等形式发放。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做好本地区参训学员的全程跟踪,对教育培训的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各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加强对承训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考核承训单位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培训人数和时间、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证书获取、推荐就业以及实际就业等情况,对参训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动态管理。对教育培训期间平均到课率低于70%、技能鉴定证书或培训结业证书获取率低于85%的承训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承训资格。对到课率低于60%的学员,不发放生活补助费,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应指导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加强对教育培训资金全程跟踪管理,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

  第十八条 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及时汇总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和资金绩效管理情况,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教育培训资金,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教育培训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个人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家若出台新规定,按国家规定适时调整。《福建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闽财社〔2019〕39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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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