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退役军人厅〔2019〕34号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文明办,退役军人局、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国资委、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宣传部、社会事业局、公安局、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国资局、医保局,各军分区、省军区机关各部门、武警部队福建总队政治工作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3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新时代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现就做好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

  退役士兵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过重要贡献,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曾是部队建设的骨干、是福建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妥善安置这些人员,对贯彻落实改革强军战略、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对推进福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政治社会大局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对退役军人工作高度重视,对退役安置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退役士兵安置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不讲条件、不打折扣地履行安置责任和国防义务,为现役官兵安心服役、专谋打赢提供有力保障,为退役士兵融入社会、就业创业创造良好条件。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是自觉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的实际行动,也是实现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建设新时代新福建的有力保障。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二、合理制定计划

  (一)强化安置岗位落实

  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严格落实国家安置政策,确保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80%。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办法措施,形成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科学合理的分类接收结构比例。党政机关要采取措施鼓励退役士兵参加公务员招考,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允许报考我省面向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大学生退役士兵的专门职位。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发挥安置主渠道作用,确保提供充足的安置岗位数量,不断提高安置岗位质量。

  (二)落实国企接收计划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5%核定年度接收计划,每年4月底前主动报送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计划落实。中央、省属国有企业安置岗位原则上按照工作岗位所在地分解下达各地,用于安置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三)提升岗位质量水平

  各地、各单位要切实提升安置质量,严禁以劳务派遣、临时性用工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不得提供濒临破产或生产有困难的企业岗位以及与退役士兵安置地不在同一地区(设区市)的岗位给退役士兵。国有企业提供的安置岗位工资待遇应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得设置性别、年龄、身体、政治面貌、学历、专业、工作经验等条件限制。

  (四)保障充足岗位数量

  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提供充足岗位保障退役士兵充分就业,要提高岗位安置质量。县级人民政府每年提供的安置岗位指标不低于当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总人数。其中中央、省属企业岗位不计入属地提供的岗位数量。

  三、完善工作机制

  (五)全面推行“阳光安置”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阳光安置”制度,把退役士兵的安置与其服现役期间的德才表现、功绩贡献相挂钩,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采取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役贡献量化评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序择岗的安置办法。对本人放弃选岗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并做好记录记载。退役士兵安置岗位、功绩量化分与排序等情况要及时公示公布。中央和省属国有企业安置岗位,一并纳入单位所在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范围,所有岗位供退役士兵统一选岗。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全程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做到全程留痕,积极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安置环境。

  (六)放宽易地安置条件

  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随父母任何一方安置。经本人申请,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配偶是现役军人,且符合家属随军条件的,可在配偶所在部队驻地安置,公安机关根据实际安置地办理落户手续。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

  (七)强化区域计划统筹

  县级安置任务较重的可由市级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市级安置有困难的可由省级统筹调剂安排。由上级统筹安排的人员,要经本人同意且不受户口所在地限制,公安机关根据实际安置地办理落户手续。

  (八)允许自主灵活就业

  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确认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列入安置地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同时,按规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地方后选择灵活就业的,必须在当年当地退役士兵安置选岗前,完成个人申请、公证机构公证等程序,并经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

  (九)严格规范安置程序

  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自开出安置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四、依法保障待遇

  (十)及时安排上岗就业

  接收单位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十一)依法落实岗位待遇

  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正式员工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待遇,接收单位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试用期、学徒期、实习期等限制。军龄10年以上的,接收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收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出台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措施。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十二)及时发放生活补助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十三)保障社会保险接续

  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按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军地相关部门协同做好保险关系接续,确保待遇连续享受。接续基本保险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五、强化组织领导

  (十四)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在县级以上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下,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主动提供相关信息,并积极配合安置计划的拟订和落实;组织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退役士兵的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等工作;医保部门负责做好医疗保险关系等工作;公安机关负责为退役士兵办理落户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安排专项经费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省军区系统政治工作部门配合做好军地对接有关工作。

  (十五)纳入目标考核范围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协调推动将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作为对下级党委政府年度考核内容,纳入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作为参加双拥模范城(县)、爱国拥军模范单位和个人评选的重要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评选和社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十六)加大督导检查力度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采取定期跟踪、实地督导等方式及时跟进了解工作情况。结合重视程度、工作力度以及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表扬或通报批评,对有问题的地区和单位,要限期整改。年度接收安置工作结束后,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要向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告安置任务落实情况,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向上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告安置任务落实情况。

  (十七)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各级要及时梳理汇总年度落实岗位、取消安置待遇等情况,形成存据、规范管理。要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拒收退役士兵的地区和单位,进行约谈督促、挂牌督办、媒体曝光,责令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的,要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问责。

  (十八)注重宣传教育引导

  每年士兵退役前,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到驻地部队开展2次以上“政策进军营”活动;要利用退役士兵报到时机,通过集中座谈、发放宣传材料、网站专题宣传等方式,广泛宣传安置政策;要通过各种方式讲清不同单位行业需求和社会就业现状,对发展预期和就业观念进行适当引导,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要积极主动向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宣讲安置政策,大力宣扬人民军队保家卫国的丰功伟绩和在抢险救灾、维稳处突等非战争军事行动中的重大作用,增强全民国防意识,努力营造社会尊崇退役士兵、关心支持安置工作的良好氛围。对接收安置工作积极、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行业部门以及在不同岗位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要作为先进典型及时给予宣传表扬,激励各部门行业不断提高接收安置的积极性,教育引导广大退役士兵退伍不褪色,珍惜荣誉,自觉做改革发展的维护者、推动者。

  2018年8月1日后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士兵适用本实施意见。

  省退役军人厅                    省委组织部

  省委文明办                      省发改委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国资委

  省医保局                  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2019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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