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8部门关于落实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专用车辆免费停放政策的通知
闽退役军人厅规〔2025〕1号

各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改委(局)、公安局、建设局、城管局(委)、交通运输局、国资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残联,平潭综合实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经济发展局、公安局、交通与建设局、财政金融局、市场监管局、残联: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是为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特殊贡献的群体,既是重要的优抚对象,也是需要关爱的社会残疾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工作的重要论述,传承弘扬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关于双拥工作的重要理念和重大实践,持续营造尊崇关爱优待的浓厚氛围,现就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专用车辆免费停放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对持有效《残疾军人证》或《伤残人民警察证》、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C2、C5)、行驶证(以下简称“三证”)的残疾军人或伤残人民警察本人驾驶合法的机动车,实行免费停放服务。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享受政策时,必须随身携带“三证”,且不得转由他人享受,停车场管理人员可对“三证”进行核查;未达到“三证”合一条件,不能享受免费停放服务。

  二、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之前,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汇总符合享受免费停放政策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车辆信息,提交省残联统一下发,由县级残联协调录入,纳入当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车辆信息库统一管理,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配合。

  三、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强化宣传引导,推动政策落实,积极协调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各级发改、公安、住建、交通、国资、市场监管、残联等部门落实好《关于落实残疾人专用车辆免费停放政策的通知》(闽残联维权〔2023〕116号)中明确的职责,积极协助推动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享受免费停放政策。

  四、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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