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印发的《省级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闽财社〔2026〕5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困难退役军人一次性临时救助工作,结合近年工作实际,制定《福建省困难退役军人一次性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6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困难退役军人一次性临时救助
实施细则
根据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印发的《省级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闽财社〔2026〕5号),现制定困难退役军人一次性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如下:
一、资金来源和使用原则
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给予一次性、临时性生活救助等方面的专项经费。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总额控制、专款专用、绩效优先、强化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帮扶援助对象是指移交安置在福建省内,因服役期间致残、患有严重疾病、长期失业、旧伤复发、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家庭变故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原则上必须录入在全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服务系统中。近3年内享受本专项经费补助的,申请人不能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
二、救助项目和标准
(一)困难退役军人家庭大病医疗救助项目
帮扶援助对象为退役军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自2021年起因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等重大疾病及受到其他严重伤害的,在享受政策性医疗保障后,个人自付费用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个人持有正规医疗机构或者医保部门出具的有效票据、凭证等给予5000元一次性救助金;个人自付费用50000元以上(含),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个人持有正规医疗机构或者医保部门出具的有效票据、凭证等给予10000元一次性救助金。
(二)失业退役军人过渡性解困救济项目
帮扶援助对象为有劳动能力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或创业失败造成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在享受政府就业救助政策后仍有困难的退役军人以及“零就业家庭”,给予一次性5000元救助金。
(三)其他临时救助项目
帮扶援助对象为其他因病(伤)、因残、因灾、因学(退役军人本人或其直系子女)或者退役军人父母、配偶患重大疾病导致支出较大、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以及对于老弱病残、鳏寡孤独、失能失智等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由服务对象所在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根据摸底排查进行新增登记、或其他相关单位(组织、个人)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申请,并按程序逐级报至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认定后,给予一次性5000元救助金。
三、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需以书面方式提交,并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并办理的出具书面委托书原件;
(二)填写一次性临时救助申请表(见附件);
(三)帮扶援助对象关联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有关身份证件复印件或相关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
(四)与当事人身份证信息相符的银行卡复印件(需写明户名、银行卡号、开户银行支行信息);
(五)当事人无犯罪记录相关证明(闽政务可办理);
(六)困难情况证明材料、其他符合帮扶条件的特殊情形证明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帮扶援助对象可以向其所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一并提交所需材料,村(居)委会核实后,将材料提交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帮扶援助对象也可以直接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但提交时,一次性临时救助申请表应当经村(居)委会提出意见并盖章确认。
(二)初核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收到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等逐一进行调查,提出初核意见。初核不通过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初核通过的,在申请人所居住地的村(社区)、乡镇(街道)同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
(三)审核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上报的对象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设区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
(四)认定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及时给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下达通知,由设区市或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将帮扶资金及时发放给帮扶援助对象,最迟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五)备案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通过后,及时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遇有紧急情况,各相关单位可先行帮扶援助,再按规定及时补齐审核认定手续。
五、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
(一)省退役军人厅结合专项经费规模、各地困难退役军人人数分布情况、上年度预算执行及绩效评价情况等,编制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提请有关部门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
(二)帮扶援助对象需逐级审核,报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由设区市或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每年要上报当年困难帮扶援助资金使用情况,省级对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进行抽查和监督。
(四)根据新一轮省级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专项经费安排,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期限为3年,从2026年到2028年。
六、工作要求
(一)恪守诚信要求。申请对象应当做到诚实守信,如实说明困难情况,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帮扶援助的,查实后取消帮扶援助资格,按规定追回已享受的相应待遇;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二)坚持依法援助。审批审核机关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对申请对象的身份信息、证明材料、困难情况说明等严把审核关,健全审核流程和责任追溯机制。对于材料不全、信息存疑或者不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要及时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或者解释说明情况,确保依法依规开展帮扶援助工作。
(三)强化服务意识。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将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作为落实党和政府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具体体现和“我为老兵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务实举措,进一步强化主管主责意识,换位思考、主动作为,不断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切实做到应帮尽帮、能快则快。
附件:一次性临时救助申请表
附件
一次性临时救助申请表
| 姓 名 | 性 别 | 身份证号码 | ||||
| 入伍年月 | 退役年月 | 手机号 | ||||
| 家庭住址 | ||||||
| 工作单位 | ||||||
| 工作现状 | ¨在 岗 ¨创 业 ¨失业 月 | |||||
| 家庭情况(填写配偶、子女及其他赡抚养人情况) | ||||||
| 姓 名 | 关 系 | 工作单位 | 收入情况 | |||
| 家庭困难证明材料 | ¨属于低保户 ¨属于特困人员 ¨属于其他人员(附有关证明文件) | |||||
| 申请原因(具体描述) | ||||||
| 申请项目和补助金额(三选一) | ¨困难退役军人家庭大病医疗救助项目 元¨失业退役军人过渡性解困救济项目 元¨其他临时救助项目 元 |
| 村(居)委会意见(盖章) |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意见(盖章) |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意见(盖章) |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盖章) |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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