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建设法制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厅信息公开办)负责我厅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保证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三条 厅信息公开办应牵头建立健全符合本厅实际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应当按照我厅信息分类规则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省退役军人厅职能、职权依据、领导分工、人事任免、内设机构、办事程序、联系方式等;
(二)省退役军人厅发布或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省退役军人厅编制和发布的退役军人事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四)优待抚恤等方面的省级政策、标准、措施及其实施情况,“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
(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各项业务工作中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的主要内容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者参与,但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应当删除涉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内容后公开;符合解密条件的,经法定程序解密后公开。
第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在省退役军人厅网站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在省退役军人厅网站上发布,解读文件在被解读文件上网后的3个工作日在省退役军人厅网站上发布。在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向省档案馆、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政府信息的相应文本。
本厅主办的联合发文应在文件印发5个工作日内,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就网上发布问题进行沟通协调、确认。
第七条 未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属依申请公开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收到申请的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八条 厅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审查,并可以询问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用途。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人补正后重新提出申请的,自本厅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厅认为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第九条 厅办公室根据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职责分工转送到机关承办处室。承办处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书面答复:
(一)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本厅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向本厅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本厅已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条 机关承办处室应当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部分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厅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厅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前款规定的政府信息属于本厅制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厅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更正;本厅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厅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本厅不予更正,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厅办公室应当定期汇总统计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基础数据,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厅办公室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公布本厅上一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省政府信息公开办。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 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应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形成的各类资料、文书及时整理归档,每年1月30日前移交厅档案室。
第十五条 厅信息公开办定期通报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情况,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本厅的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本厅制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