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426-0560-2020-00008
  • 文号:闽退役军人厅函〔2020〕33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生成日期:2020-05-11
  • 标题: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80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80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本网 时间: 2020-05-11 16:49
答复类别:C类
傅琇玫代表:

  《关于建立义务兵优待经费分级负担机制的建议》(第1180号)收悉。首先感谢您对退役军人工作的关心支持!您所提的意见建议十分中肯,也是当前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和广大退役军人十分关心关注的问题。我厅会同省财政厅认真进行了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政策执行情况

  我省历来重视拥军优属工作,拥军优属的法治建设更是走在全国前列。1996年,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福建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成为全国首部有关拥军优属方面的法规。2007年7月我省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7〕4号),就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优抚安置等工作作出了系统详尽的规定。2011年3月,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省人大常委会对《福建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进行修订,并更名为《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2018年11月23日,随着军队改革的推进,结合新的实际,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修正案)。此次修正案着力提升军人荣誉,完善抚恤优待措施,扩展军人优待范围,内容丰富,措施明确,有力促进了福建双拥工作再上新台阶。其中,再次提高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标准,城镇和农村的义务兵年度优待金均按照不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发放,且家居农村的不得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同时规定了按照义务兵立功受奖的情况增发优待金。全省各县(市、区)均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主要工作情况

  随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逐年提高,县(市、区)征兵越来越多、兵员质量越来越好,同时县级财政负担越来越重的现象日益凸显。特别是兵源大县和财力薄弱县,每年财政支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立功受奖奖励金等经费较高,确实给县级财政带来了很大的压力。近年来,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针对此项工作多次提出建议和提案,诚如您所提出的建议,建立义务兵优待经费分级负担机制,对健全完善退役军人保障体系,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一方面,积极沟通协调。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包括原民政部门)多次会同财政部门就探索建立分级负担机制进行沟通研究,鉴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应属于县级财政事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51号)“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各级政府支出责任”的精神,属于县级财政事权应由县级财政负担,故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县级财政负担。

  另一方面,争取政策支持。省退役军人厅多次利用参加全国优抚工作会议等时机,积极向退役军人事务部反映相关情况,提出征兵工作应属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的财政事权,建议退役军人事务部会同相关部门明确各级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退役军人事务部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今年4月份,专门部署开展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调研工作,为中央决策提供依据。省退役军人厅组织各地就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政策执行、经费保障、发放方式等情况以及面临的困难问题进行了调研,上报了专题调研报告,着重提出了调整国家和地方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分级负担机制,切实减轻县级特别是财力较差地区财政负担的压力。

  三、下一步打算

  待退役军人事务部会同相关部门调整出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政策后,我省及时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切实减轻基层财政负担。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关心和关注,我们将认真研究您所提的建议,依照退役军人事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保障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提高军人军属荣誉感、获得感,营造“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职业”的浓厚氛围。

  恳请您继续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共同推进我省退役军人工作上新水平。

  领导署名:陈奕辉

  联 系 人:陈 勇

  联系电话:0591-87591135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0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省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

     龙岩市人大常委会。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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