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426-0530-2020-00007
  • 文号:闽退役军人厅函〔2020〕23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生成日期:2020-04-10
  • 标题: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72号建议的答复
  • 内容概述: 林常青代表: 《关于加大力度鼓励安置退伍军人就业的建议》(第1072号)收悉。首先感谢您对退役军人工作的关心支持!您所提的意见建议十分中肯,也是当前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和广大退役军人十分关心关注的问题。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72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本网 时间: 2020-04-14 10:40

 闽退役军人厅函〔2020〕23号
答复类别:A类

  林常青代表:

  《关于加大力度鼓励安置退伍军人就业的建议》(第1072号)收悉。首先感谢您对退役军人工作的关心支持!您所提的意见建议十分中肯,也是当前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和广大退役军人十分关心关注的问题。我厅会同省委军民融合办、省人社厅、省税务局、省教育厅认真进行了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政策出台

  根据《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我厅结合省情,联合省委组织部等12部门制定了我省《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细则》(闽退役军人厅〔2019〕33号),于2019年4月15日印发各地各部门。

  二、关于帮助吸纳退役军人进入物业行业秩序维护队伍

  收到您的建议后,我厅十分重视,积极对接省内相关大型企业,引导并帮助企业长期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岗位。目前,我厅已与万科物业、保利物业等企业签订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战略合作框架协议。3月10日至4月20日,我厅开展“云招聘”活动,将万科、保利、永安等物业企业纳入招聘单位,为退役军人进入物业行业的保安队伍(秩序维护队伍)提供就业支持,促进物业行业的保安队伍年轻化和专业化。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与人社厅等部门协作,持续推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充分就业。

  三、关于建立退役军人的培训体系和培训基地

  省退役军人厅成立以来,每年制订和公布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承训机构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我省退役军人可在公布的目录中选择承训机构参加教育培训。2020年度目录,由我厅会同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和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退役军人局确定,2019年11月30日正式公布,各职能部门积极协作,落实好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的各项补贴政策。有意愿的教育培训机构,可向属地退役军人局申报承训退役军人技能培训,经资质审核后报送省退役军人厅,纳入我省目录。

  省委军民融合办指导、省教育厅积极配合,闽江学院牵头,联合厦门理工学院、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漳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成立了教育培训联盟,与东部战区陆军、福建省军区及驻闽有关部队共同制定教育培训年度计划,科学设计课程和学习形式,有组织地推进在职学历教育和执业技能培训,初步形成省内军民融合教育培训网络化体系。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加强与省委军民融合办、省教育厅等相关单位沟通联系,加大引导力度,促进退役军人发挥自身优势,进入公共安全管理与安全防护行业。

  四、关于多部门出台的各类优惠和鼓励措施

  我厅成立以来,联合省人社厅、省税务局等部门共同发力,出台有关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减免税收等多项优惠措施。

  (一)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

  由我省负责接收的退役士兵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按照规定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下岗失业退役军人,由本人申请,经失业登记,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可参加一次省退役军人承训机构所列项目的技能培训,按照我省就业政策相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退役军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注册入学,期间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

  (二)税收优惠

  1.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该政策在国家扣减税额的基础上上浮50%顶格减免(由6000元上浮到9000元)。政策执行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对于安置退役军人的企业,无论是国有还是民营,只要符合条件即可自行申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无需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根据现行有关税收征管权限的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于中央,省级政府及税务局无权另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三)社保优惠

  对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的退役军人,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带动就业、创业扶持等优惠政策。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并积极求职就业的退役军人,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调动他们参与市场就业的积极性。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鼓励各地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扶持就业,并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四)就业服务

  坚持军地合力、政企用力、联动聚力、长期发力等“五力”齐发,做好退役军人就业服务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求职登记、岗位信息、职业介绍、就业政策法规咨询等就业帮扶服务,指导和帮助退役军人了解有关的就业政策。指导各地举办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组织开展“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就业扶贫行动日”等公共就业专项活动,引导退役军人通过公共就业服务网、微信公众号等各类“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实现在线便捷求职。

  (五)鼓励先进

  对在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人数、安排的岗位以及薪资待遇等方面做得较好的企业,我厅择优与其签订合作协议,按政策提供相应服务。鼓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择优与当地企业签约建立合作关系,建立台账,在企业选聘退役军人、宣传推广、推荐参评参赛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希望您继续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工作,多提宝贵意见,我们诚挚欢迎各位代表的监督和建言。

  领导署名:陈奕辉

  联 系 人:林素岚

  联系电话:0591-87852702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0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

        福州市人大常委会。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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