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426-0500-2022-00018
  • 文号:闽退役军人厅规〔2022〕3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生成日期:2022-04-26
  • 标题: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等4份文件的通知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等4份文件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时间: 2022-04-26 18:11

各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金融局:

  为加强和规范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制定《福建省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福建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福建省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设施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2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

  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规范我省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补助经费(以下简称服务站补助经费),是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的通知》(闽委办〔2019〕19号)的规定,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我省23个脱贫县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服务站补助经费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程序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四条  省退役军人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服务站补助经费,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省退役军人厅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补助经费具体管理制度;编制补助经费支出预算和经费分配方案,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制定补助经费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补助经费实施绩效监控和评价,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监督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落实补助经费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退役军人厅建立健全补助经费管理制度;组织补助经费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组织开展补助经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补助经费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服务站补助经费具体管理制度;负责编制本级补助经费支出预算和经费分配方案,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制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监控和自评,对补助经费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建立健全服务站补助经费管理制度;组织本级补助经费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审核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的经费分配方案,并会同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下达补助经费;组织补助经费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回收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服务站补助经费的补助对象为我省23个脱贫县所辖行政村(社区)的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根据各地实际和退役军人分布情况,退役军人服务站服务工作可由县级或乡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具体方案报省退役军人厅备案。

  第七条  服务站补助经费的补助标准为每站每月200元。今后如有调整,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省退役军人厅于每年9月30日前编制次年资金分配和绩效目标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并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县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的增减变动情况对当年度补助经费进行结算。省财政厅会同省退役军人厅按规定将服务站补助经费提前下达各县。

  第九条  相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省级绩效评价工作要求,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退役军人厅。省退役军人厅应加强对服务站补助经费的全程跟踪管理,加强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

  第十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省退役军人厅、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对服务站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服务站补助经费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财政收回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退役军人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福建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有效解决困难退役军人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切实维护困难退役军人的基本生活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专项经费(以下简称帮扶援助专项经费),是根据《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闽退役军人厅〔2021〕10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给予一次性、临时性生活救助的专项经费。

  鼓励各地推动设立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或基金),落实安置地政府对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的职责。省级帮扶援助资金优先对已设立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或基金)的市、县(区)困难对象进行援助。

  第三条  帮扶援助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专项经费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四条  省退役军人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帮扶援助专项经费,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省退役军人厅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经费具体管理制度;编制专项经费支出预算和经费分配方案,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制定专项经费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经费实施绩效监控和评价,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监督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落实专项经费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退役军人厅建立健全专项经费管理制度;组织专项经费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组织开展专项经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专项经费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帮扶援助专项经费的补助对象为移交安置在我省且面临特殊困难,无法通过现有政策制度予以保障,或现有政策制度保障后仍有较大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及其家庭。优先帮扶困难退役军人中的“三红”人员、抗战老兵、抗美援朝老战士,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及家庭,以及服役年限长且居住地在农村的退役军人。补助对象原则上必须为已录入全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服务系统的人员,3年内已享受帮扶援助专项经费补助的,申请人不能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的,不作为帮扶援助对象:

  (一)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非法上访的;

  (四)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

  第七条  帮扶援助专项经费支出项目范围包括:困难老年退役军人康养慰藉项目、困难退役军人家庭大病医疗救助项目、失业退役军人过渡性解困救济项目和其他临时救助项目。

  第八条  帮扶援助专项经费项目申请条件及补助标准如下:

  (一)困难老年退役军人康养慰藉项目

  全省范围内60周岁以上,因遭遇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性灾难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老年退役军人,给予一次性帮扶金1万元。

  (二)困难退役军人家庭大病医疗救助项目

  退役军人及其未成年子女2016年起因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等重大疾病及受到其他严重伤害的,在享受政策性医疗保障后,个人自付费用2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个人持有正规医疗票据给予5000元一次性救助金;个人自付费用5万以上(含),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个人持有正规医疗票据给予1万元一次性救助金。

  (三)失业退役军人过渡性解困救济项目

  有劳动能力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或创业失败造成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在享受政府就业救助政策后仍有困难的退役军人以及“零就业家庭”,对其个人或家庭给予一次性5000元救助金。

  (四)其他临时救助项目

  其他可适用于援助的情形,由服务对象所在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根据摸底排查进行新增登记或其他相关单位(组织、个人)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申请,并按程序逐级报至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认定后,结合实际开展包括资金、物资和专业化服务在内的多元化援助关爱活动。

  第九条  帮扶援助专项经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初核、县级审核、市级复核、省级认定的程序逐级上报,认定符合省级帮扶援助条件的,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专项经费。专项经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给帮扶援助对象。

  第十条  省退役军人厅于每年9月30日前,根据我省困难退役军人人数和分布情况,编制次年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同时对当年度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帮扶援助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结算。省财政厅会同省退役军人厅按规定将帮扶援助专项经费提前下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退役军人厅。省退役军人厅应加强对帮扶援助专项经费的全程跟踪管理,加强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

  第十二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省退役军人厅、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对帮扶援助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帮扶援助补助经费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财政收回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退役军人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福建省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设施

  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设施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设施建设与发展,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设施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由省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用于支持:

  (一)烈士纪念设施的新建、改扩建、维修改造、环境整治美化和褒扬纪念宣传、展陈布展、烈士祭扫纪念、红军(烈士)遗骸搜寻发掘保护等;

  (二)优抚医院、光荣院、军供站等优抚事业单位新建、改扩建、维修改造、设备购置更新(含巡诊车、送餐车)、环境整治美化、重点专业科室建设等。

  第三条  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坚持分级负担、专款专用、严格监督、规范使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退役军人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补助资金,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省退役军人厅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制度;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补助资金支出预算和资金分配计划,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制定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补助资金实施绩效监控和评价,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监督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落实补助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退役军人厅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制度;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组织开展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补助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负责编制本级补助资金支出预算和资金分配方案,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制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监控和自评,对补助资金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补助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项目和资金额度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市、县(区)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制度;组织本级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审核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组织补助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回收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补助资金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下达。

  (一)因素法:主要按照各地烈士纪念设施和优抚事业单位数量及服务对象数量、重点项目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等三类因素进行分配,并向革命老区、苏区适当倾斜。其中:烈士纪念设施和优抚事业单位数量及服务对象数量占30%(革命老区苏区县烈士纪念设施数量按上浮20%确定分配权重),重点项目因素占30%,绩效考评因素占40%。各类因素具体指标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二)项目法:主要按照省属优抚事业单位年度项目建设和设备采购需求申请等进行分配。申报项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第七条  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一)省退役军人厅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及预算安排等,制定印发年度资金使用指导意见,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

  (二)省退役军人厅编制次年资金分配及绩效目标建议方案,于每年9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会同省退役军人厅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提前下达各地,其余资金在省人大批准年度预算后的60日内下达。

  (三)各市、县(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使用资金,确保年度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四)各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于每年1月31日前,汇总所辖县(市、区)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报告及项目总结报告、年度优抚褒扬纪念工作完成情况和本年度重点项目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第八条  省退役军人厅按照绩效目标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进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包括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投入效益、任务完成情况等,并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

  绩效评价和年度工作完成绩效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调整政策、改进管理、分配预算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九条  补助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三公”经费支出和与烈士纪念设施无关的宣传经费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基建项目和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补助资金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同时,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

  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由财政收回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退役军人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福建省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保障退役安置工作顺利推进,根据《财政部退役军人部医疗保障局关于修改退役安置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225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退役安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18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安置补助经费,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保障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及相关管理工作、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含离休职员)地方性补助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强化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四条  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由省退役军人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省退役军人厅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退役安置补助经费具体管理制度;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退役安置补助经费支出预算和资金分配计划,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制定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监控和评价,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监督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落实退役安置补助经费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退役军人厅建立健全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管理制度;组织退役安置补助经费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组织开展退役安置补助经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退役安置补助经费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负责编制本级补助资金支出预算和资金分配方案,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制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监控和自评,对补助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制度;组织本级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审核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组织补助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回收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离退休人员,包括军队和武警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退休干部、退休士官(退休志愿兵,下同)和无军籍离休职员、退休退职职工。

  第七条  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及相关管理工作经费来源包括:

  (一)中央财政安排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服务管理机构经费。

  (二)省、市、县(区)财政安排的服务管理机构补助资金。

  (三)军队负担的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移交当年剩余月份离退休经费、退休干部和士官部分定期增资经费、离退休干部和士官调整生活待遇当年经费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经费。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的结余经费、各级财政安排的慰问经费等其他收入。

  第八条  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及相关管理工作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一)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

  1.基本离退休费,指发给军队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离退休费。

  2.生活补助,指发给军队离退休人员个人的各项生活补助。

  3.医疗费,指离退休人员和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保障和医疗补助经费。包括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和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按规定准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4.离休干部特需费,指国家定额补助、服务管理机构集中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

  5.福利费,指服务管理机构按规定比例从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费提取的,专项用于离退休人员各项福利的经费。

  6.家属、遗属生活补助费,指发放给离退休干部和士官的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7.其他费用,指用于开展对军休干部的走访慰问、疗养娱乐健身、书画摄影、生日慰问、学习培训等活动以及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医疗补助、因病生活困难帮扶费用;用于保障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含离休职员)享受安置地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待遇和一次性抚恤金支出的费用。

  上述第1项、第2项和第6项发给个人的经费要通过银行发放,第3项中参加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代缴经费要及时代缴,其他费用由服务管理机构统一掌握,按规定开支。

  (二)服务管理机构经费支出

  1.基本支出,指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2.项目支出,指离退休干部住房维修、机构开办费等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经费支出。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管理机构用房、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主要包括服务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办公室、为老干部提供服务管理的活动室和医疗室等专门用房以及车库等配套用房,以及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移交地方安置时的购(建)房。

  第十条  服务管理机构用房、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相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服务管理机构用房、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一)用于管理人员办公室,为老干部提供服务管理的活动室、医疗室等专门用房,以及车库等配套用房的改建、扩建、新建、购置等方面的支出。

  (二)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移交地方安置时购(建)房补助支出。

  第十二条  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含离休职员)地方性补助经费由省级和市级财政分别承担50%。厦门市所需经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含离休职员)地方性补助经

  费的支出范围为安置地政府确定的当地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地方性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和无经济收入遗属生活补助。

  第十四条  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的分配依据为:

  (一)离退休人员经费

  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根据上一年度12月31日全国军休安置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各地1984年1月1日以来接收的离休干部、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无军籍离休职员、退休退职职工的人数和中央政策规定标准,分配下达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军队离退休人员经费。

  (二)服务管理机构经费

  根据各设区市实际在岗在编军休服务管理工作人员人数、现有保障车辆数、上一年度新接收军休干部和退休士官人数和无军籍职工人数和中央政策规定标准,分配下达各设区市军队服务管理机构经费。

  (三)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补助

  1.安置地政府应按照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10%统一规划建设服务管理机构用房。省级财政综合考虑上年度审定的军休干部人数、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中央财政参考的国家统计局最新统计的各地办公楼销售价格等因素,分配下达各设区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补助资金。

  2.2023年年底前,对2021年(含)以前省级财政已按项目法预安排补助经费但未结算的项目,应继续做好项目结算工作。当年度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经费扣除当年度结算项目资金后仍有结余的,参照上述第1点的因素分配法分配下达各设区市。

  3.2024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项目结算工作,当年度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经费按照上述第1点的因素分配法下达各设区市。

  (四)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补助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审核汇总的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

  兵人数和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分配下达。

  (五)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含离休职员)地方性补助

  根据各地上报的上一年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含离休职员)人数和接收安置地政府确定的当地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地方性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和无经济收入遗属生活补助标准,按照50%的比例分配下达。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汇总的基础数据和经费需求,在本级预算中科学合理安排相关经费,保证退役安置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对军队划拨的经费以及其他收入要严格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省退役军人厅应按照绩效目标加强对退役安置补助经费的全程跟踪管理,加强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绩效评价和年度工作完成绩效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调整政策、改进管理、分配预算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服务管理机构开展工作所需支出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同类事业单位并结合上级补助经费核定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统筹安排同级服务管理机构经费预算,保障服务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服务管理机构用房由安置地政府统一规划,可以采取改建、扩建、新建、购置等方式。各级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应会同军地有关部门核定同级服务管理机构用房面积,按照服务管理社会化的要求,合理制定服务管理机构用房的建设规划,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离退休人员经费和服务管理机构经费结余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服务管理机构固定资产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登记入账,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分工协作,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相关人员在退役安置补助经费审核、使用、管理、监督、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收回相应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退役军人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转发〈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4〕16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地方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社指〔2014〕41号)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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